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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四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 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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