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管理當局有保證託管領土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其本分之義務。該
  當局為此目的得利用託管領土之志願軍、便利、及協助,以履行該當局
  對於安全理事會所負關於此點之義務,並以實行地方自衛,且在託管領
  土內維持法律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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