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當局有保證託管領土對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盡其本分之義務。該 當局為此目的得利用託管領土之志願軍、便利、及協助,以履行該當局 對於安全理事會所負關於此點之義務,並以實行地方自衛,且在託管領 土內維持法律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