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車輛長度限制標誌「限 4」,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
車輛長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長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
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長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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