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
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面,註明
各種傳票張數由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
在裝訂處蓋章。每日傳票裝訂成冊後,應由會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按冊循序編列號碼,登記傳票目錄簿,如原始憑證需另行保管者得另行裝
訂成冊,並於傳票目錄簿分別註明存放地點及保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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