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
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
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
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
一。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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