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 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 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 之。 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