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章之一,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一、修正第四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