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鯉魚、羅
漢魚、斑馬魚胚胎擇一選定及水蚤、米蝦擇一選定,進行二種生物檢測,
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主管機關進行稽查採樣時,亦同
。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測申報者,其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任一次二種生物 TUa值均超過一
    .四三時,應每三個月檢測申報一次;於數據累計連續三次以上,二
    種生物 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檢測及申報頻率回復為每六個月一
    次。
二、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累計連續六次以上,二種生物TU
    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得調整為每年檢測申報一次。
〔立法理由〕
一、基於國際趨勢,斑馬魚胚胎能符合實驗動物3R(Replacement、Reduc
    tion、Refinement)使用原則及生物倫理,且其試驗代表性高,試驗
    結果與成魚相關性高、試驗所需水樣體積較少,爰修正第一項將其增
    列為測試物種之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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