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庫總庫每日收到國庫經辦行傳送之已兌付國庫支票資料,經查核無誤
  後,應按左列手續處理:
  一、依已兌付國庫支票總額列減國庫存款戶,並如數撥還承轉行。
  二、將已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資料以連線方式傳送地區支付處。
  三、將已兌付國庫支票總額傳送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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