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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六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 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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