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
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
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之。
前項費用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
之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一次體驗數個請求事件時,時間以總
體驗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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