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在押被告者,應另行備函檢附起訴書通知管轄法院即時審查是 否接續羈押。 檢察官應隨函將與前項審查相關必要之偵查卷證送交管轄法院,以利後續 分案處理。 除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第一項案件應分由未參與本 案審理之管轄法院法官(以下簡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處理;並不 得將前項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 檢察官為完成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宜利用提供卷證影本、電子卷證等方式 妥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