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動產之報廢,管理機關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 定填具動產報廢單,按帳面單位金額分級報請核定,於完成報廢程序後 ,並應減除帳卡。 前項報廢後尚具殘值之動產,管理機關應妥為保存,並編造殘值清冊, 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擬具處理意見,報請本府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