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動產之報廢,管理機關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
  定填具動產報廢單,按帳面單位金額分級報請核定,於完成報廢程序後
  ,並應減除帳卡。
  前項報廢後尚具殘值之動產,管理機關應妥為保存,並編造殘值清冊,
  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擬具處理意見,報請本府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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