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
。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
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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