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圍蔽空間可能有可燃液體或氣體洩漏,通常並需進入者,如貨物壓縮機與
貨泵室,應裝設固定裝置,以撲滅該空間之火災,並應能將該發生火災之
空間予以惰化以確保不再發生火災。該裝置應避免採用二氧化碳與蒸汽窒
火系統,但其靜電之危險性業經慎重考慮者不在此限。此空間就設計之目
的而言,其周界應假定為完整者。通至該空間之通風及其他任何開口應具
有關閉設施。必要時應在該空間內發出聽覺警報信號,以使室內人員能在
惰氣或滅火媒質通複前緊急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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