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各種憑證、帳簿及報表自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日起算,其保存年限分
別規定如下:
一、永久保存者:有關尚未清結消失債權債務之會計憑證與各項會計帳簿
    及財務報表。
二、保存十年以上者:
    (一)序時帳簿及日計表。
    (二)總分類帳。
    (三)資產負債及收支明細分類帳。
    (四)各項重要備查簿。
    (五)決算報告。
    (六)各種會計憑證。
三、保存五年以上者:各項普通備查簿。
四、保存二年以上者:各項日報、旬報、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規定保存年限,得按事實需要酌予延長。
凡屆滿第一項規定保存年限之憑證、帳簿及報表,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
點驗,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得予銷燬。
預決算案及其他與財務會計事項有關之重要資料,應由會計部門立專卷妥
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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