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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七條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 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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