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公證書,包括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
;所定張數,按該次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
張數合併計算。
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
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