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採掘時,應擬具安全開採計畫書圖 ,報請礦務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水深測定。 二、水質及水量調查。 三、採掘方法及規劃。 四、接近舊坑或水域底部時擬採措施。 五、接近斷層時擬採措施。 六、排水設備。 七、水閘設置及管理。 八、出水時擬採之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