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估價報告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委託人。
  二、估價金額,必要時得預估土地增值稅額。
  三、價格種類。
  四、勘估標的之詳細資料。
      土地:權利人、座落、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建物:權利人、門牌、基地標示、構造、裝修、情況、面積。
  五、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六、勘估標的受法令規定之使用管制。
  七、勘估標的之他項權利負擔及產產情況。
  八、估價目的。
  九、估價日期及價格日期。
  十、價所運用之方法及其估算過程與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一、土地估價師姓名。
  前報告書如為敘述式者應增加左列事項:
  一、環境情況概述:包括鄰近土地使用情況、危險或嫌惡設施。
  二、交通情況概述:道路系統、大眾交通系統。
  三、公共設施或民生必需之設施、商業設施、郵、電、金融、文教、醫
      療、行政、休閒......等設施之說明。
  四、地區性之重要建設開發計畫。
  第一項估價報告書,必要時得增加勘估標的相關附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地價證明書。
  五、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圖。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七、土地使用分區圖。
  八、建築構想及計畫書。
  九、建築設計圖說。
  十、建造執照。
  十一、施工計畫書。
  十二、竣工圖。
  十三、使用執照。
  十四、市場交易實例。
  十五、不動產現況照片。
  十六、市場交易相關資料。
  土地估價師應在估價報告書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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