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
,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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