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採掘時,礦場負責人應作先鑽孔探
  水,其採掘面應與孔底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坑道掘進應超越採掘面
  五十公尺以上距離。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隨時測定坑內出水量,檢查先進鑽孔情形及地質條
  件,並定期檢查水質變化,將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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