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採掘時,礦場負責人應作先鑽孔探 水,其採掘面應與孔底保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坑道掘進應超越採掘面 五十公尺以上距離。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隨時測定坑內出水量,檢查先進鑽孔情形及地質條 件,並定期檢查水質變化,將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