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由財政部訂定,通知各該機關、地區支付處、中
  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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