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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九條
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由財政部訂定,通知各該機關、地區支付處、中 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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