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
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分會主任之資格、任務及聘任、解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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