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 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分會主任之資格、任務及聘任、解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