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省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2」,用以指示省道路線之編號,其編號由省道主
管機關定之。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
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
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本標誌為盾形藍底單藍雙白框白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快速公路之省道路
線編號「指2﹒1」則為紅底。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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