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
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
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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