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內部事業部門或辦事處、分支單位間,相互往來之款項以內部往來科目處
理。但金融事業本部及分部相互間往來之款項,應以聯部往來科目處理。
金融事業對經濟事業融資之款項分別以內部融資和內部借款科目處理,不
得使用內部往來科目。
往來款項應按日相互核對,彙編綜合會計報告時應互相抵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