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之情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 之法官依職權處理之。 前項情形,其情節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逕行 為強制處分;於此情形,法院並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 陳述或證據。 前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