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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九條
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所經管之財產使用狀況,有無被占用及帳卡異動登 記情形;對於出租之財產,有無轉讓、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實施 定期抽查或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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