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隨時注意所經管之財產使用狀況,有無被占用及帳卡異動登
  記情形;對於出租之財產,有無轉讓、頂替或其他違約情事,並應實施
  定期抽查或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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