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一氧化
  碳含量○.○○五以下,二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其他有害氣體含
  量應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但經礦務局所派
  人員核准或採緊急救人措施及從事安全作業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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