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作業及通行場所之空氣,應維持氧氣含量百分之十九以上,一氧化 碳含量○.○○五以下,二氧化碳含量百分之一以下,其他有害氣體含 量應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但經礦務局所派 人員核准或採緊急救人措施及從事安全作業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