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長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實授縣長者,在任期內除自請辭職或遇縣治合併外,非依公務員
  懲戒法經付懲戒或付刑事審判依法應停職或免職者,不得停職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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