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療機構獎勵及補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獎勵之離島開業醫療機構,應於接受獎勵後,在該離島開業提
  供醫療服務至少二年,未滿二年者,應依開業月數比率繳回獎勵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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