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為調查裁判情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到場說明,並得調閱 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 得拒絕。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戒嚴時期有關人民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 期檢肅匪諜條例而受審判相關資料。 基金會依第一項規定調閱取得之文件及檔案,用畢後應予歸還,不得供 作調查以外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