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案紙本連署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重複連署以一人計
算,並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戶政機關登錄連署人名冊紙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資訊系統後,內政
部應於二日內標註連署人名冊紙本與電磁紀錄重複者,並交由戶政機關予
以刪除連署人名冊紙本重複者。
〔立法理由〕 明定公民投票案紙本及電子連署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及重複連署以一人計
算,並因電子連署採自然人憑證簽章符合電子簽章法規範,足以辨識及確
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是以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