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紙本連署人數與電子連署人數應合併計算,重複連署以一人計
算,並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戶政機關登錄連署人名冊紙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資訊系統後,內政
部應於二日內標註連署人名冊紙本與電磁紀錄重複者,並交由戶政機關予
以刪除連署人名冊紙本重複者。
〔立法理由〕
明定公民投票案紙本及電子連署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及重複連署以一人計
算,並因電子連署採自然人憑證簽章符合電子簽章法規範,足以辨識及確
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是以優先採計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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