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禁役者,司(軍)法機關應於判決
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禁役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司(軍)法機關之通知依法處理。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或出監證
明等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處理。但本人或其戶長未申請者,得由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檢附刑事紀錄證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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