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
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
應附加利息返還原補貼機關。
〔立法理由〕
同第六條修正理由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或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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