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如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 三人,應主動告知原補貼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 應附加利息返還原補貼機關。
同第六條修正理由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或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