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市縣勘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縣或隸屬於省政府之市,其行政區域如須新定界線時,應由民政廳委派專
員,會同關係各市縣政府實地履勘後,再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呈請省政
府核定,咨由內政部核呈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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