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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市縣勘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縣或隸屬於省政府之市,其行政區域如須新定界線時,應由民政廳委派專 員,會同關係各市縣政府實地履勘後,再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呈請省政 府核定,咨由內政部核呈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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