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任。除因特殊情形經報奉准外,未依規定赴任者,
  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任期屆滿應調任人員,該管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地政處未辦理調任者
  ,由省、直轄市政府於三個月內逕行辦理調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