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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赴任。除因特殊情形經報奉准外,未依規定赴任者, 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任期屆滿應調任人員,該管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地政處未辦理調任者 ,由省、直轄市政府於三個月內逕行辦理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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