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
  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
      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複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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