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土地複丈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通知 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 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複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