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
  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
  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
  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
  ,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六七號、第三八0號、第三九
      0號、第三九四號等解釋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
      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之授權,且
      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土地所
      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籌備作業、重劃
      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
      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使
      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二、原第一項獎勵事項移列為第二項規定,原第二項並配合調整為第三
      項。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