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或第十六條但
  書提出異議者,應於前二條之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下水道機
  構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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