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