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學或留校察看:
  一、毆打他人不聽制止者。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者。
  四、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
      三日以上未滿四日者。
  五、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六、有賭博行為尚未構成犯罪者。
  七、酗酒成習,嚼食檳榔屢誡不悛或其他不良習慣者。
  八、有其他情節重大之過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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