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
、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
〔立法理由〕
為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處理本小組相關業務工作及秘書作業事宜,前段
定明置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之人數及層級;後段定明工作人員之編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