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 、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
為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處理本小組相關業務工作及秘書作業事宜,前段 定明置執行秘書與副執行秘書之人數及層級;後段定明工作人員之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