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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前條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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