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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