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未立遺囑並無合法繼承人之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身故時,如死亡地國
  家與中華民國間有條約換文或慣例,准由領事代表遺屬領受者,名譽領
  事得於呈准主管領館或使館後,暫時保管其遺產,並即呈請主管領館或
  使館轉報外交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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