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
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
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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