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承諾遲到時,要約人得即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承諾人而視該承諾為
      適時到達。
  二、承諾遲到時,若含有承諾之書信文件顯示,按其傳達方法,依通常
      情形,可適時到達者,視為已適時到達;但要約人立即以口頭或書
      面,告知承諾人其承諾已失效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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