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遲到時,要約人得即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承諾人而視該承諾為 適時到達。 二、承諾遲到時,若含有承諾之書信文件顯示,按其傳達方法,依通常 情形,可適時到達者,視為已適時到達;但要約人立即以口頭或書 面,告知承諾人其承諾已失效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