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協定得應任何一方政府之請求修訂之。
  為此,雙方政府合法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即公曆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荷尼阿
拉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索羅門群島政府代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