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協定得應任何一方政府之請求修訂之。 為此,雙方政府合法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四日即公曆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荷尼阿 拉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索羅門群島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