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指定之航空公司對於往來於他方領域之運送所收取之費率,應 依合理之標準釐訂之,並應適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營運成本 、合理利潤及服務特性(諸如速度與食宿之標準)。 二、本條第一項所述費率應由雙方指定之航空公司達成協議。 三、協議之費率應報請雙方民航當局核准。 四、對各指定之航空公司擬定之費率,得以單方行動制止其開始或繼續 施行。